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74號
聲 請 人 串聯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毛辰帆
代 理 人 薛東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 12月 22日以 100年度司催
字第 3244號
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 101年4月
3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
法 官 邱蓮華
法 官 鄭昱仁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婉菱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074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串聯實業有限公司│聯邦商業銀│100年12月10日 │9,520元 │UA0000000 │
│ │ │行安康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