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75號
聲 請 人 光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軒瑞
代 理 人 翁國鈐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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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07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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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
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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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光然股份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永吉│248,177元 │100年10月20日 │AD0000000 │ │
│ │謝軒瑞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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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光然股份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永吉│248,177元 │100年11月20日 │AD0000000 │ │
│ │謝軒瑞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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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光然股份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永吉│248,177元 │100年12月20日 │AD0000000 │ │
│ │謝軒瑞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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