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80號
聲 請 人 無患子生技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高榮
代 理 人 陳良愷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6 月4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
法 官 賴淑美
法 官 王筑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駱俊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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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108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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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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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微積分股份有限公司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│100年2月15日 │115,000元 │MSA0000000 │
│ │ 曾 恒 │生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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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桑士達實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│101年1月17日 │12,900元 │GD0000000 │
│ │ 蔡財源 │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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