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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10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俊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仁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1年6月9 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10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四維企業股│合作金庫商業│86年11月1日 │440,842元 │AJ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彥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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