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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1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群彩數位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紫姈 代 理 人 杜燕蓉  祝新北市.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 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羅郁婷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12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獨身貴族實業股份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1年1月2日 │218,626元 │GD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馮聖欽│東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伸地實業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1年1月2日 │35,776元 │GD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馮廖若梅 │東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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