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45號
聲 請 人 汶源精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煌文
代 理 人 陳淑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 3月 5日以 101年度司催字
第412號
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 101年 6月 11
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
法 官 邱蓮華
法 官 鄭昱仁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婉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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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14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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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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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嶸澤機械股份有限公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│101年2月28日│22,260元 │SNA0000000│
│ │司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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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嶸澤機械股份有限公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│101年2月28日│33,705元 │SNA0000000│
│ │司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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