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48號
聲 請 人 柏旭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慈恩
代 理 人 張益群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6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沈世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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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14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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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金額(新臺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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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耐維股份有限公司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│103,127元 │101年2月15日│JA0000000 │
│ │ │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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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耐維股份有限公司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│57,015元 │101年2月15日│JA0000000 │
│ │ │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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