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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1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148號   聲 請 人 柏旭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李慈恩   代 理 人 張益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6月20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14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金額(新臺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耐維股份有限公司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│103,127元 │101年2月15日│JA0000000 │ │ │ │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耐維股份有限公司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│57,015元 │101年2月15日│JA0000000 │ │ │ │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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