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49號
聲 請 人 積禾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印閒
訴訟代理人 林佳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
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6月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廖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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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14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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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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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華
非建設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│ 101年2月29日 │ 391,125元 │GD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徐錦鏘│行信維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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