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8號
聲 請 人 矽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邵彥文
代 理 人 陳勁維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7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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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1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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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 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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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矽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5-NX-000001至85-NX-000007│7 │500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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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彥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