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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26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比利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賢 代 理 人 林瑞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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。 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7月6日屆滿,今無人申 報權利。 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26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文顥電子股│玉山商業銀│101年3月31日│13,346元 │AI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新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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