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72號
聲 請 人 大輾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淑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7月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余富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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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27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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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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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大輾企業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93年5月31日 │19,497元 │NC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呂淑鳳│行長安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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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大輾企業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93年5月31日 │6,999元 │NC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呂淑鳳│行長安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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