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07號
聲 請 人 富利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維梯
代 理 人 楊宜薰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
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
所載之證券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0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
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7月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
法 官 陳婷玉
法 官 羅郁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政彬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307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富利達開發股份有限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世│101年2月27日│220,000元 │BG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彭維梯 │貿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