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36號
聲 請 人 大業化學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慶賢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
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
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
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
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2月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
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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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33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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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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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大業化學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1年4月10日│160,800元 │JD0000000 │
│ │ │大稻埕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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