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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35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德昇資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翠梅 代 理 人 趙偉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1年6月18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35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美金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德昇資訊貿易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│95年12月1日 │575元 │000000000 │ │ │司 林翠梅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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