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86號
聲 請 人 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明峰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46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7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鄭雅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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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38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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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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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正麗旅行社有限公司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101年3月23日│368,415元 │NJ0000000 │
│ │ │龍江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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