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16號
聲 請 人 卡爾吉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永明
代 理 人 王嵩竹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6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7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思辰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41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卡爾吉特國際股份有│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│85年4月15日 │19,500元 │BU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邵鴻 │限公司松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