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19號
聲 請 人 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慶祥
代 理 人 陳榮煌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 4月 20日以101年度司催字
第778號
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 101年 7月 30
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
法 官 邱蓮華
法 官 鄭昱仁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婉菱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419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│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│101年2月10日│295,68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分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