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21號
聲 請 人 新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隨樟
訴訟代理人 陳美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45號
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8月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廖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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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42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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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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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力鵬企業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1年3月5日 │3,260,250元 │ DR0000000│
│ │限公司 郭紹儀│中正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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