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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42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嚴勝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05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8 月6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42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永信印刷有限公司│安泰商業銀│101年4月5日 │44,000元 │BD0000000 │ │ │ │行南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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