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37號
聲 請 人 瓊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光生
代 理 人 賴薇潔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
662 號
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1 年7 月27日屆
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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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43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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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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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瓊安開發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1年3月28日│5,954元 │DA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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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