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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4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瓊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光生 代 理 人 賴薇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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 662 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 年7 月27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43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瓊安開發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1年3月28日│5,954元 │DA0000000 │ │ │司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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