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72號
聲 請 人 無限映像製作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炳煌
訴訟代理人 孫玉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74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楊茗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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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147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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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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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民間全民電視│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│101 年1 月11日│9,975元 │AI0000000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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