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05號
聲 請 人 詔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永健
訴訟代理人 魏聰欣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2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8月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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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50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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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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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廣承運通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│101年4月30日 │8,033元 │ED0000000 │
│ │司蔡文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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