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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52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佳進鮮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珍 代 理 人 楊振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8月17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52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1年3月30日│12萬6816元 │HN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吳賜輝 │復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吉發萬安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1年3月30日│5萬5008元 │HN0000000 │ │ │司 張智誠 │復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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