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28號
聲 請 人 寶尊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慧珍
訴訟代理人 楊振豐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1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
正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怡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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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52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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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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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行復興 │101年3月30日 │423,994元 │HN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吳賜輝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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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吉發萬安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復興 │101年3月30日 │58,703元 │HN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張智誠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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