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69號
聲 請 人 考用出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榮川
訴訟代理人 司徒慧虹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6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6月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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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56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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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金額(新臺幣)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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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考用出版股份有│臺灣土地銀│61,759元 │101年1月24日│SA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限公司 楊榮川│行和平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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