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77號
聲 請 人 大興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玲
訴訟代理人 洪賜宗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92號
公示催告。
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8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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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 年度司催字第99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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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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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品冠旅行社股份有限│兆豐商業銀行│101年5月14日│30,000元 │PK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盧絲香 │台北復興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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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鸝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