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65號
聲 請 人 嚕啦啦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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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林春麗
訴訟代理人 羅惠敏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6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廖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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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66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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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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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灣美國運通│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│101年4月20日│318,160元 │AE0000000 │ │
│ │國際股份有限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李健偉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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