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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68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中央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志 代 理 人 張純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1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1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菲夢絲國際美容股份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│101年6月5日 │51,366元 │DH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黃河南 │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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