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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69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張震榮即張黃錦英.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6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69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│85ND0000000 │ │1 │1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│86NX0000000 │ │1 │15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3 │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│87NX0000000 │ │1 │172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4 │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│88NX0000000 │ │1 │198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5 │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│89NX0000000 │ │1 │304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6 │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│90NX0000000 │ │1 │91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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