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94號
聲 請 人 徐匡時
代 理 人 王雅文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股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八六七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
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八六七號公示催告
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
上列
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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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79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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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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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和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86-NX-0000000 │1 │65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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