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14號
聲 請 人 閎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玉芬
代 理 人 吳麗鶴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1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9 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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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81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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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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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加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│101年6月6日 │79,800元 │AD0000000 │
│ │郭陳春梅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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