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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81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宸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昌 訴訟代理人 連家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1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81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官大瀛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1年4月15日│53,000元 │C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光復南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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