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18號
聲 請 人 宸鑫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昌
訴訟代理人 連家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1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法 官 林玉蕙
法 官 曾育祺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徐悅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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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81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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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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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官大瀛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1年4月15日│53,000元 │CA0000000 │
│ │ │光復南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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