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28號
聲 請 人 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勝波(SHENG.
訴訟代理人 楊欽傑
律師
複代 理 人 謝佳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
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
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
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上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38號公示
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26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
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廖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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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82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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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到
期 日 │金 額(新台幣)│
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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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光譜企業有限公司、│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│93年5月11日 │ │1,000,000元 │ │ │
│ │黃崇榮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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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杜利浦企業有限公司│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│93年5月11日 │ │1,000,000元 │ │ │
│ │、王瓊惠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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