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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8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波(SHENG. 訴訟代理人 楊欽傑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上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38號公示 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26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82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到 期 日 │金 額(新台幣)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光譜企業有限公司、│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│93年5月11日 │ │1,000,0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黃崇榮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杜利浦企業有限公司│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│93年5月11日 │ │1,000,0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、王瓊惠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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