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61號
聲 請 人 淞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藍儀
訴訟代理人 羅偉峰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八五○號
公示催
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曹瓊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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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86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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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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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哲安有限公司 蘇麗│永豐商業銀行敦北分│101年6月10日│176,400元 │AE0000000 │
│ │娟 │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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