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63號
聲 請 人 奧爾數位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志鴻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5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
法 官 林伊倫
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余富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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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186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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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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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│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松│101年3月1日 │132,200元 │SNA0000000 │
│ │司 陳平三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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