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73號
聲 請 人 仙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呂華宮
代 理 人 陳芷櫺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6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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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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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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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誼誠興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0年10月31日 │35,427元 │GD0000000 │
│ │ │信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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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誼誠興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0年9月30日 │57,792元 │GD0000000 │
│ │ │信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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