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82號
聲 請 人 技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奕乾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8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0月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
正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怡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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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88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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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
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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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中國至紡成衣有限公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60,400元 │101年5月31日 │AS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司 張瑞敏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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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緯舜國際股份有限公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│125,800元 │101年6月30日 │CI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司 │建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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