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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90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黃劉依妹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家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三二號公示 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90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發 票 日│金 額(新台幣)│ 本 票 號 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│83年4月30日 │115,50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│83年9月20日 │31,871,459元 │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│83年9月20日 │2,846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│83年4月30日 │221,083元 │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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