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03號
聲 請 人 黃劉依妹
訴訟
代理人 張立業
律師
複 代理人 林家弘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三二號
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曹瓊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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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90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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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
發 票 日│金 額(新台幣)│
本 票 號 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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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│83年4月30日 │115,500,000元 │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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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│83年9月20日 │31,871,459元 │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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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│83年9月20日 │2,846,000元 │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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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│83年4月30日 │221,083元 │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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