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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93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天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1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93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安嘉莉實業股份有限│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│101年7月15日│121,480元 │AE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陳正勝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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