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60號
聲 請 人 聖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裕明
代 理 人 林意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2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1年11月5
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960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中福營造股│臺灣土地銀│101年7月15日│2,798,196元 │CB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忠孝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彥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