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97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971號 聲 請 人 和風談判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敏 代 理 人 劉昌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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8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 1375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 年10月29日屆 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97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好萊塢影視股 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1年6月26日│6,61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東門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