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75號
聲 請 人 承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才寬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2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0月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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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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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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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承康企業有限公司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│101年5月31日│9,025元 │CA0000000 │
│ │劉才寬 │控總部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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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承康企業有限公司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│101年5月11日│180,500元 │CA0000000 │
│ │劉才寬 │控總部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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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瓊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