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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01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德昇資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翠梅 代 理 人 趙偉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0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01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美金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德昇資訊貿易有│彰化商業銀│100年10月4日│240元 │00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林翠梅│行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德昇資訊貿易有│彰化商業銀│101年1月17日│2,589.7元 │00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林翠梅│行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德昇資訊貿易有│彰化商業銀│101年2月6日 │169.15元 │00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林翠梅│行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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