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18號
聲 請 人 德昇資訊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翠梅
代 理 人 趙偉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0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
法 官 張宇葭
法 官 林伊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郭人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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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01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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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美金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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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德昇資訊貿易有│彰化商業銀│100年10月4日│240元 │00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林翠梅│行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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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德昇資訊貿易有│彰化商業銀│101年1月17日│2,589.7元 │00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林翠梅│行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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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德昇資訊貿易有│彰化商業銀│101年2月6日 │169.15元 │00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林翠梅│行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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