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01號
聲 請 人 國鑫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碧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35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
法 官 曾育祺
法 官 林玉蕙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洪婉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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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10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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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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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偉斯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│100年8月10日 │28,739元 │2V0000000 │
│ │司葉禮誠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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