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15號
聲 請 人 萬龍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麗卿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2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1年11月6日及同年12月
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邱美嫆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115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
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親元企業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汀州│43,103元 │101年7月31日 │AF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周寧坤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功利實業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汀州│1,050元 │101年7月16日 │AE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許俊榮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孚全企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世貿│22,050元 │101年7月15日 │FC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