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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11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115號 聲 請 人 萬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2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1年11月6日及同年12月 6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11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親元企業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汀州│43,103元 │101年7月31日 │AF0000000 │4個月 │ │ │周寧坤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功利實業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汀州│1,050元 │101年7月16日 │AE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│ │許俊榮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孚全企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世貿│22,050元 │101年7月15日 │FC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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