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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1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141號 聲 請 人 光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5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14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光裕國際有限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1年7月16日│20,000元 │MN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陳宏綱│銀行民權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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