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43號
聲 請 人 呂良輝即台灣英文出版社
代 理 人 楊素真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早安財經文化有限公司所簽發,
發票日為民國一0一年六月五日
,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新生分行,面額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
,票據號碼AF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早安財經文化有限公司所簽發、
發票日為民國一0一年六月五日、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新生分
行、面額新臺幣二萬二千五百元、票據號碼AF0000000
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
六七一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七一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一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
上列
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