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46號
聲 請 人 本源企業社
法定
代理人 謝承勳
代 理 人 謝棟霖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8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2月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邱美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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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14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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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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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隆晟興業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│101年7月31日 │13,419元 │IN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陳連福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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