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50號
聲 請 人 東竟消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茂峯
非訟代理人 林秀香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53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劉碧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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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15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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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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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│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│101年8月15日 │147,657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司 │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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