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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台北東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龍 代 理 人 王郁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8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月26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4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│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│100年5月13日 │132,042元 │DY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郭紹儀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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